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学生班集体奖项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大力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和校风的建设,医学部决定进一步加强优秀学生班集体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优秀班集体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向上的班级风气、刻苦努力的学习精神、生动活泼的集体文化和团结有效的领导核心。同时,参评班级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当年本班学生无违纪违法行为,无因各种原因受处分的学生;
2、当年宿舍卫生检查均为优良;
3、所在班级班风、学风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成绩优良比例高和不及格率低的班级。
(一)“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1、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5、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6、尊敬师长,自觉服务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7、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和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
1、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学习活动;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
3、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4、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三)“医学部优秀班级体”评奖条件:
与北京大学关于优秀班集体的评奖条件一致。
(四)“学院优秀班级体”评奖条件:
各学院(部)根据上述评奖条件自行制定。
二、推荐/评选比例和选拔方式:
1、“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各学院(部)无需单独推荐。医学部教育处将按照北京大学学工部的名额分配,从各单位推荐的“医学部优秀班集体”中,择优选拔、推荐成为候选班级;
2、“医学部优秀班集体” 的推荐名额为:参评人数200人以下的单位1个,参评人数200-500人的单位2个,参评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3个。各单位推荐的候选班级须经过学院评审通过,再经医学部评审后成为“医学部优秀班集体”;之后医学部将择优推荐成为“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的候选班级;
3、“学院优秀班集体”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班级数的10~15%。选拔工作由各单位完成。
三、评选程序:
(一)评选原则
1、获奖班级原则上不重复获奖;
2、“学院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和审核由各学院(部)完成,并报呈医学部审批;
3、各学院推荐的“医学部优秀班集体”候选班级,若符合评选条件,经医学部审核即成为“医学部优秀班集体”;医学部将从中选拔、推荐优秀班级作为“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的候选班级,报呈北京大学学工部继续参加“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的评选。
(二)评选流程
1、学院培养:根据各级优秀班集体重在培养的原则,各学院(部)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步确认欲培养的优秀班集体名单,并制定培养计划。各学院(部)应认真完成优秀班集体的培养计划。凡未进行培养者,均无当年参评资格。
2、 班级申请:有参评资格的各班级应于当年评选工作开始时,以书面申请和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所在学院正式提交“学院优秀班集体”申请。
3、 学院评审:各学院(部)对申请班级进行资格确认,评选产生“学院优秀班集体”,并按照评奖条件和推荐比例,报呈医学部教育处继续参加“医学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4、 教育处评审:医学部教育处在接到各学院呈报的候选名单后组织评审或复审工作,评选产生“医学部优秀班集体”,并择优推荐成为“北京大学优秀班集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的推荐名单,报呈医学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5、医学部审批:经由医学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确认“北京大学优秀班级体”和“北京大学先进学风班”的推荐班级,并择优推荐北京大学以上各级优秀班级荣誉,由医学部报呈有关部门审批。
四、 奖励与表彰:
1、 对于被评为医学部及以上各级优秀班集体者,由医学部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同时颁发集体活动经费;
2、 医学部举行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3、 学院优秀班集体由各学院进行奖励和表彰。
五、 附则:
1o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88-563.com、学工部
2013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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