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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及长学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发布时间:2014-09-10 发布人:学生教育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及长学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新版)

 

第一部分  评价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得分

二级

指标

一级

指标

总分

学习成绩(60分)

学年度学分加权平均分×60%

 

 

 

基本素质(30分)

思想品德:5

 

 

人文素质:5

 

学习态度:4

 

学生活动:5

 

社会实践:6

 

身心健康:5

 

创新能力(10分)

创新意识:4

 

 

创新成果:6

 

 

第二部分  评价方法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依据《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和学校的办学宗旨与定位,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与北京大学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相适应,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崇高的理想和社会责任感;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人文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和发展潜能。

学生综b素质评价工作是北京大学医学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评价,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发挥全人教育的导向作用。

二、使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综合评价方案适用于医学部注册的各专业的本专科在校生及长学制学生(教育处管理阶段)。

(二)评价结果应用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年中各类奖励、奖学金的评定,推荐对外交流、免试研究生、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指标及得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创新能力3个一级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60%、基本素质占30%、创新能力占10%

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即为学年度学分加权平均分×60%

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人文素养、学习态度、学习活动、社会实践、身心健康6项二级指标,其中思想品德在总分中占5%、人文素养占5%、学习态度占4%、学习活动占5%、社会实践占6%、身心健康占5%

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创新意识、创新成果2项二级指标,其中创新意识在总分中占4%、创新成果占6%

四、计分及分数表述方式

每项二级指标以满分100分为上限,各学院可根据学院特点和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自行拟定二级指标的评分标准,依据学生实际表现评出二级指标的实测得分。

各二级指标得分相加得到当年度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得分,以“最终得分/100”的形式表示。

五、评价机构

    本项综合评价应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各学院学办、教办以及团委、后勤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价过程,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临床医院教育处)负责。建议评价小组构成如下:

学生评价小组:按照行政班级推选出评价小组成员。各班级在班主任指导下,按学生人数的30%评选出本班评价小组成员,其中50%为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另外50%为非干部的学生代表;班干部代表中推选组长一名,学生代表中推选副组长一名。

教师评价小组:班主任为评价小组当然成员,除此之外可由学生评价小组推荐任课教师或校友。

评价小组职责为:①汇集被评价同学参与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相关证明材料;②以组织素质测评答辩会等形式对全班同学进行二次评价;③处理评价数据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学生名次进行学生排队;④及时反馈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每名同学鼓励、表扬或提出建议。

六、评价办法及申诉

(一)准备

根据综合素质评价量表,被评价同学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学年小结,并于评价前统一汇总给各班评价小组。

(二)评价

1、自评。首先由学生对自己全学年以来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综合素质评价量表进行第一次评价。评价得分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交班级评价小组。

2、学生评价小组打分。小组成员依据同学自评结果、提供的证明材料或答辩表现,对照综合素质评价量表对全班同学进行评价打分。

3、教师评价小组打分。小组成员依据同学自评结果、提供的证明材料或答辩表现,对照综合素质评价量表对全班同学进行评价打分。

各学院可自行选择评价的形式以及各类评价的计分权重。

(三)注意事项

1留降级学生不参加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

2、有涉及违法、违纪、处分行为的学生可以参加当年的综合素质评价,但视情节轻重对相应二级指标的满分上限给予一定的限制。参考标准如下:

凡当年获得警告处分者,基本素质中“思想品德”的满分上限降为90分;

凡当年获得严重警告处分者,基本素质中“思想品德”的满分上限降为80分;

凡当年获得记过处分者,基本素质中“思想品德”的满分上限降为70分;

凡当年获得留校察看处分者,基本素质中的“思想品德”的满分上限降为60分;

3、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临床医院教育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公示

上述评价结果经班主任汇总,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临床医院教育处)审定后,在学院(临床医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和方式自行拟定。

(五)申诉

公示期内,学生若对评价小组的评价有异议,有权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临床医院教育处)申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临床医院教育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由各学院学办记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八、评价时间

    1、每年9月份开始对上一学年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全学年有效。

2、毕业班在当年评价的基础上,对全学程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平均处理,所得结果为全学程综合评价结果。

九、附则

1、本规则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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