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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发布时间:2009-11-05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京教函〔2007〕63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7〕27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了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评审。现将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评审与确认
  (一)2007年北京有77所高等学校组织参加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共提出立项申请1531项,其中本科及以上层次1373项,高职158项。
  (二)市教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各学科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评审(高职类教材单独评审),最终确认582个项目为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其中本科及以上层次项目510项,高职72项。
  (三)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第一主编,结合学校实际,支持主编展开教材内容体系研究和编写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把握整体进度,保证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关于项目经费与使用
  (一)2007年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为每项1万元。
  (二)市属院校立项项目的建设经费从学校正常经费中的市级引导教学经费列支。
  中央部委院校立项项目的建设经费由市教委以共建经费方式拨付。
  经费到位后,作为立项项目的专项经费使用,并由学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由项目主编统筹安排支出。
  (三)高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本校立项项目主编报送的出版协议后,启动一期资助经费(即专项经费的50%),其余50%专项经费在该项目如期出版后拨付使用。
  (四)中央部委在京高校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20号)执行。
  市属高校专项经费使用支出范围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关于项目管理
  (一)2007年立项项目最后完成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各高校和出版单位要为立项项目的按期出版创造条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主编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学校及出版单位同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在上述两单位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教材主管部门在7日内向市教委高教处提出延期申请并备案。
  (三)立项项目延长出版期不超过3个月,且同一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在保证教材编写和出版质量前提下,各高校、出版单位应控制延期出版项目。
  (四)各高校在立项项目(教材)正式出版后两周内,向市教委高教处送样书一本(套),同时要在学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备存。
  市教委将适时对立项教材编写、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关于项目出版
  (一)确认出版单位
  1.为保证立项项目的出版秩序和质量,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出版工作,按京教函[2007]273号文件规定,由“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参与单位”承担。
  2.市教委将根据各立项项目主编在《立项申请书》中填报的意向出版单位范围内与相关出版单位协商确认。
  3.在《立项申请书》上未明确出版单位的项目,市教委在“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参与单位”中按该项目的学科和专业要求推荐出版单位,并征求相关项目主编意见后予以确认。
  4.在《立项申请书》中填报的出版单位尚不是“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参与单位”的项目,请有关高校、出版单位及时与市教委高教处联系,出具有关资质证明,落实出版事宜。
  对符合要求并愿承担出版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出版单位,将根据需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其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参与单位资格。
  (二)出版工作的落实
  1.建议有关出版单位,在内部管理职能、职责调整时,应确定负责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统一主管部门,明确其统筹与质量监督职责,保证与市教委的直接、经常性工作联系。
  2.各立项项目应按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出版时间、版式规定、立项项目标识(及位置)、封面和纸张质量、规格等方面的统一要求执行,保证立项项目整体出版质量(相关要求见附件2)。
  对未按有关立项项目出版规定(含版式规格、标识规定等)的出版单位,将视其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参与单位资格。
  3.各立项项目主编一般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与经确认的项目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协议书 (一式四份),并及时报学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签约后两周内,各高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出版协议书报送市教委高教处。
  4.立项项目(教材)在出版时,教材名称应与本文件公布的立项项目名称一致,不应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在教材出版前由签约双方会同该项目所在校教材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后方可变更。未经认定变更的立项教材,将视情况直至取消其精品教材立项项目资格,并停止经费资助。
  5.各有关出版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由本单位编审、出版的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6.各高校建材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出版单位,要切实负起精品教材管理和出版工作的责任,严格按市教委有关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共性问题,应及时与高教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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