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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9-08-2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1月修订)
 为维护医学部夜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医学部夜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定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造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时,因病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工作原因的学生需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经本人申请,夜大学教务处审核及领导批准,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前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经夜大学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手续交纳学费,并到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不交纳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夜大学注销其学籍。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批准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专科学制四年(药学专业学制三年),业余学习,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药学专科可延长至五年),专升本科学制三年,学习年限可延长至五年,延长学习年限不计算在学制中。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夜大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都实行考勤,包括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等学校规定各个教学环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未经请假,无故不上课者,或虽经请假未被获准而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生证明;因工作原因请假,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并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处理时,需事先持本人申请到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学院教学办公室及班主任销假。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两周由主管学院教学办公室主任批准,两周以上需报夜大学教务处,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一学期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30%时,应按休学处理。
          成绩考核及记分办法
第十一条  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考试(经夜大学教务处领导批准免修的课程除外),夜大学所有课程实行学年学分制。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查、出勤及实习实验课成绩应占一定比例,所占比例根据不同课程而定,最高不超过30%,按百分制记分。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重修学分、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计算一次成绩。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考试不及格只给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学分,同一课程专科允许重修学分二次;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登分时注明“补及格”字样。
第十四条 专升本科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全部进行重修学分,同一门课程允许重修学分二次。
第十五条专科、专升本科学生第一次重修学分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第二次重修学分成绩在及格以上均按补及格记分。
第十六条凡考试作弊的课程,原成绩按0分记,重修学分后成绩合格后按补及格记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重修学分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请假造成缺课(包括实习实验课、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其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时数的30%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凡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时数的25%时,则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旷课所缺实习实验不予补做,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实习实验、课外作业等,未完成的部分累计达25%及以上者,于考前必须补足到教师要求的数量,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医院诊断书或所在单位证明信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同意后,报夜大学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缓考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否则按旷考处理,并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缓考的专科学生,如随本届学生参加补缓考,其成绩需在原实际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90%记分。专升本科不设缓考,需随下一年级参加正式考试。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缓考请假规定擅自缺考、查实缓考理由纯系伪造者均属旷考,凡旷考者,不予补考,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后再参加考试。每学期有两次以上旷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毕业考试、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补做)一次,补考(补做)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只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如仍不及格,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并不允许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或随下一年级补考(补做),合格后准予毕业。
课程免修及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专科学生,在近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电视大学、自学高考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所学公共课程的内容和学时数与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近,学生可于开课前向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课程时数和成绩单,报夜大学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免修。该门课程成绩即按原考试成绩记分。专业课程一律不免修。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科的所有课程不予免修。
第二十七条  全学程中不论免修几门课程,其修业年限不变,按规定应交纳的学费不免。
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有两门及以下课程考试或补考不及格者, 允许办理重修学分有关手续后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有三门课程缺考及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于每学年考试结束后办理。全学程中只能留(降)级一次,否则,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后,随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休学、复学、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连续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30%时,应予休学。休学学生应向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全学程只允许休学一次。如遇有课程衔接问题时,经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交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并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达到学分要求需要重修学分的学生或休学需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班级学习时,如遇该专业暂缓招生,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学生可待该专业重新招生时再复学,或由本人申请并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夜大领导批准后可转入校内相近专业,或转入其他夜大学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夜大学生转学、转专业。如学生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夜大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在基础课程结束前办理一次,由各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汇总后,上报夜大学教务处统一办理。新生第一学期不能转专业。毕业年级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连续四周不来上课或超过本学期总课时30%者;每学期有4门课程缺考及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注册,不缴纳学费者;
3. 超过规定的休学时间,无故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自动退学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以上原因退学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夜大学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学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专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夜大学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生产实习)、在规定年限内仍有一门考试课程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故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考试及格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出具相应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经正式录取有学籍的学生,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全部按照成人高考报名时考生本人所填写的录取名册为准,在校期间不能更改,毕业证书全部按照正式的录取名册进行填写。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全学程中思想表现好,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良,热心班集体工作,完成任务比较好的学生给予表扬。
第四十六条  毕业前进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被评为优秀者的登记表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考试违纪和作弊;
考试时身边有书籍、笔记及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夹带小条、互相换试卷、抄袭、传递纸条者;
交头接耳、私自串坐者;
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不按考试规定时间交卷者;
为别人提供舞弊条件者;
不听从监考教师指令、威胁监考教师、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
利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行舞弊者;
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单上标记“0分”字样;如学生本人经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再无类似情况发生,经本人申请,夜大学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十条 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解除处分。如无显著改进或继续犯有错误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 串通替考或替做实习实验者;
(9) 凡两次考试作弊(包括补考)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第五十三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学位授予
根据国务院(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学习优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专升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本细则2008年1月10日经主管校长批准,自2008年1月后入学的年级开始试行。2007年2月前入学的年级仍执行原办法。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学士学位符合标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夜大学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夜大学成人教育专科升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夜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夜大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考试成绩优良。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要求全学程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
(四)通过按全日制相同专业本科生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的毕业考试合格或毕业专题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五)在校期间通过北京市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考试。
(六)已获得毕业证书。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毕业生,可获得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在学校或任职单位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品行不端或其他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者;
(三)在全学程学习中,因考试不及格须重修课程2门(不含2门)以上者;
(四)在全学程中有一门主干课程是经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
(五)凡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论文,未能通过者。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由任职单位负责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通过,方可申报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及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毕业生的鉴定,学习成绩,英语水平考试证书等,填写预审表,并报送夜大学教务处审核。
(二)夜大学教务处初审合格后,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夜大学教务处填写证书并颁发。
(三)在校期间经审核未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学位申请者或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立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本办法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对非相关专业学生考入专升本科各专业学习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专升本科各专业的教学安排系在原专科的基础上续本科,即学生必须具有本专业专科层次应有的专业基础知识。近年来有少数非相关专业的学生考入专升本科各专业学习,由于这部分学生缺少本专业的专科基础知识,入学后给本人学习和教学安排带来很多困难,为保证专升本科毕业生质量,经夜大学研究决定,对非相关专业如学的学生,要求除完成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外,还需增修三门专科的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专升本科各专业的学生,凡入学前所学专业与专升本科专业不是相同、相关专业时,必须在入学后的在校三年期间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增修课程,且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必须及格(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才能获得所学专业专升本科的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符合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有关规定)。
学习方式和时间可根据夜大学为专科当年开设的课程进行选修,并需缴纳一定的选修费。选修费数额原则上按该门课程的学时数计算。
具体办法:非相关专业的学生可自报,由夜大学教务处审定,具体报名手续由班主任协助办理,汇总后由教务处下达给有关教学办公室及教研室。如不自报,毕业前经审核无规定的增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将不准予毕业。
专升本科各专业,非相关专业入学学生的增修课程规定如下:
临床医学及护理专业: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或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五官科学,可任选2门。
医学检验专业: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或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可任选2门。
药学专业:人体解剖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生药学,可任选2门。
预防医学专业:由预防医学函授部确定所增修的2门课程,并上报夜大学教务处备案。
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实习医师职责

第一条  为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培养业务精湛,品德优良的医学专门人才,特制定此职责。
第二条  实习医师在实习期间应谦虚谨慎,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尊敬师长,树立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思想,自觉培养优良的医德医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所在医院的各级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生产实习阶段必须脱产实习,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负责一定数量病人的医疗工作,并参加病房、门诊、急诊的夜班及节假日值班。进入门诊或病房实习时,要衣帽整洁,保持肃静,要穿软底鞋。
第四条  对所管病人全面负责,随时注意病人的要求及病情变化,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及时处理。应积极参加所在病房危重病人的特护及抢救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特护记录。下班前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准因实习而增加患者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
第五条  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各种诊疗操作及填写会诊单,各项特殊检查申请单,及时按规定贴好各种检查报告单。
第六条  及时准确完成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重要处理及变更处理的理由及上级医师的意见)、阶段小结、手术记录、交接班小结、出院志、死亡志等。要求学生在实习阶段写出四份符合要求的病历。
第七条  按规定时间值班,未经带教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若需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实习医师无单独开医嘱、处方、假条、诊断书及各种检查申请单的权力,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方能有效。
第九条  男性实习医师在临床实习期间不得单独诊治女病人,如必须接触女病人,需经上级指导医师同意,并有其他医师或护理人员在场。
必须爱护和节约实习器材和药品,如有损坏要按价赔
偿。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集中精力学习,提高学习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把自身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夜大学决定开展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服务。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进取,认真完成各科作业,实习实验课不缺席,全学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3.出勤率必须在90%以上,且无旷课。
    4.热爱班集体,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优秀学生干部:
    除具备优秀学生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能积极主动关心班集体,热情为同学服务,认真做好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2.认真听取同学、教师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夜大学教务处或班主任.
    3.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成绩。
    4.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二.评选办法:
    1.每届学生于毕业前,评定一次。
    2.由各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根据条件提名,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3.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夜大学教务处初审后,经评审小组评定通过。
    4.凡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夜大学发给奖状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是一项认真严肃、细致的工作,各专业、各班级要认真掌握评选条件和比例(8%左右),严格审批手续,如有营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处,取消评选资格,并进行严肃处理。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办理有关注册手续,经审查合格,取得夜大学学生学籍者,由夜大学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注意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三.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涂改后的学生证无效,发现任意涂改者,学校予以收回,并不再补发。
    四.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交纳完规定的费用后和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并交出书面检查,经教学办公室主任、班主任审查同意,可补发临时学生证(记分册遗失不补发)。每学年暑假开学后补办一次。
    六.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教学办公室或班主任。
    七.夜大学学生不享受乘车优待。
八.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教室使用规则
    为严肃教室纪律,保持教室设备完善,秩序良好,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生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按规定位置入座,不得迟到早退,上课中间不得随意走动。
    二.教师进入教室开始上课时,由班长喊“起立”,学生应向教师致敬,待教师还礼后再坐下。下课时待教师宣布下课后,学生才能离开座位。
    三.上课时,学生应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准说话,不准看其他书报或听耳机等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当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四.任何时候学生均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
    五.学生进入教室应注意着装整洁,不允许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遇有此种情况,教师有权制止学生进入教室上课。
    六.班长应组织学生于课前、课间和课后负责擦黑板。
    七.爱护教室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要关好门窗。不得在桌椅、墙壁等处乱涂乱画。严禁私自摘除日光灯、灯泡、电扇等设备,损坏设备要照价赔偿。
八.保持教室内清洁、整齐、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物。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实习实验室规则

    为保证实习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品德,保护实验室设备完善和有良好的秩序,特制定此规则。
一. 学生在进入实习实验室前必须先穿好白大衣,有秩
序地进入实习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
二.实验前,检查实验仪器, 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
验操作时要听从教师指导,严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做好记录,实验结束后及时写实验报告,按时交给教师。
    三.学生在操作时必须注意安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带菌等材料做实验时,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以防失火和避免污染。
    四.爱护实验室内一切仪器设备、标本、挂图等,不得擅自携出室外。使用仪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熟悉仪器性能时,切勿随意动手,一定要请教指导教师。仪器如有损坏,应立即报告教师,填写仪器破坏单,按学校规定赔偿。
五.禁止向水槽内投放固体物质及浓酸、强碱等以防堵塞和腐蚀管道。
    六.节约用药品、水、电、煤气。实验过程中不用水、电、煤气时应及时关闭。
    七.保持实习实验室的整洁,不得在室内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及扔纸屑等。实习实验完毕应将所用仪器洗刷干净,放置柜内,并由值日生清扫台面、地面、检查和关好门窗、水、电、煤气。
八.保持实习实验室肃静,不准大声喧哗、说笑、吃零食或做与实习实验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实习实验室吸烟。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一.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国家国家财产教育。
    二.凡因下列情况而造成遗失或损坏,应视其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且态度不好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1.凡因不注意保管、维修致使仪器腐蚀生锈损坏,使仪器失效者;
    2.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损坏,灵敏度下降,影响使用寿命者;
    3.凡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主管人员同意,私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者;
    4.凡因无故打闹,任意拆散损坏仪器,使仪器失灵者。
    三.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主管人员,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上报主管部门。
    2.尽量赔偿原物件。
    3.如不能赔偿原物件时,则视仪器损坏情况、新旧程度及损坏原因,确定照原价或折价赔偿,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4.赔偿费需当时一次交清。
    四.赔偿手续;
当事人持赔偿款项通知单(固定格式)将赔偿的款项经设备处签章后到计财处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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